17楼阳台凌晨着火,找不到责任人,住户把楼上所有业主都告了,法院:18楼租户蒋某为可能加害人,承担80%补偿责任,物业担责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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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经济新闻 2026-11-05 14:26 四川 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 11月5日,湖南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分享了高空抛物引起火灾的相关案件。 17楼的李先生凌晨被烟味呛醒。 阳台已经烧起来了。 消防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 起火原因是 高空掉落的火种引燃阳台可燃物 。 楼上是整栋的住户。监控没拍到,没人承认。 他把楼上的业主、租户和物业一起告了。 经审理, 法院认定18B房租户蒋某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判决由蒋某承担 80%的补偿责任,19.3万余元 ;物业公司因管理疏漏承担 20%的赔偿责任,4.8万余元 。 (深圳南山区法院一审,深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 “我又没扔,凭什么让我赔?”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三句话总结: 1. 能找到人,找那个人赔。 2. 找不到人,能证明"不是我",你不用赔。 3. 证明不了,先赔;将来找到真凶,可以追偿。 在李先生这个案子里,消防在现场做实验:只有火源从18B或19B阳台抛落,才 可能引燃17B。涉案其余楼层 无人活动, 只有18B租户蒋某在屋内、有抽烟习惯,又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不在。最终被认定“可能加害”的,只有他一个。 举证责任在这里翻转了:不是受害人证明"是你扔的",而是你证明"不是我扔的"。 拿什么证明?出差记录、门禁记录、车票、当晚在别处的消费记录、空置期的水电用量……平时看似无关,在法庭上就是"我不是侵权人"的证据。 火灾之后,先做四件事 一,拿到火灾事故认定书。 《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二,现场影像,越早越好。 火扑灭后到清理前,能拍就拍。 三,列清单,找票据。 家电、家具、装修、租金、临时安置费,一项项列。 四,装修时留一手。 烟道止回阀、防火门、防火封堵,验收时拍照存档。 编辑 | 张锦河 杜波 校对| 段炼 封面图来源:每经媒资库(AI生成) 本文转载自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跳转微信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