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少年性侵11岁女孩警方不立案 检察院查明有成年人参与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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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 2026-11-07 11:37 北京 最高检说,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尤其是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结伙作案的特殊情形下,成年人往往会利用未成年人社会阅历浅、易被操控的特点 9周年特别礼遇,点此跳转 图片来自视觉中国 最高检说,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尤其是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结伙作案的特殊情形下,成年人往往会利用未成年人社会阅历浅、易被操控的特点,通过裹挟、指使未成年人参与的方式实施性侵犯罪,事后将罪责转嫁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意图达到逃脱刑事处罚的目的 文|财新 覃建行 11岁女孩被灌醉后遭遇性侵,事后仅指认一名13岁少年,警方以案发时该少年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为由不予立案。被害人亲属寻求检察监督,检方调查发现一名“在场成年人”亦参与作案。属地公安采纳检方监督意见立案侦查发现,该成年男子还对另一名幼女实施猥亵,并强奸未遂。该男子最终因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 11月6日,最高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典型案例,其中“孔某翔强奸立案监督案”披露了上述案情。 2024年2月24日,孔某翔(1999年10月生,案发时24岁)与高某某(2010年4月生,案发时13周岁)共谋将被害人李某某(女,案发时11周岁)诱骗至宾馆。孔某翔提议玩转盘喝酒游戏,将李某某灌醉直至失去意识,二人先后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当晚,被害人父母寻至宾馆找到被害人后报案,某公安局将留在案发现场的孔某翔、高某某带走调查。 因被害人李某某仅指控高某某与自己发生过性关系,警方最初仅对高某某进行调查,后以案发时高某某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为由不予立案。2024年3月11日,被害人父亲以李某某被孔某翔、高某某强奸为由,向江苏省某市某区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对此,该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 …… 全文共1652字 新会员 订阅即读全文 。已订阅会员 直接读 。 阅读原文 跳转微信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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