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都证券胜诉4.75亿元债券违约案
21世纪经济报道 · 财经与投资
原创 21记者 2026-09-06 07:20 广东 记者丨 孙永乐 编辑丨姜诗蔷 巫燕玲 近日,国都证券(870488.NQ)公告称,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 国都证券作为“20福晟01”债券主承销商已尽勤勉义务,无需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矿信托4.75亿元索赔请求被全部驳回 ,还需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483.7万元。 对于身处浙商证券(601878.SH)并购整合关键期的国都证券而言,随着这场历时一年有余的诉讼尘埃落定,该券商不仅卸下了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也为自身推进业务整合扫除了一个重大不确定因素。 2026年半年报数据显示,浙商证券上半年凭借“经纪+自营”双轮驱动,营收与净利润双双创下历史同期新高;而并表的国都证券却呈现营收与净利双降的局面,除经纪业务、信用业务外各板块全面承压。两家券商的业务协同尚未实质落地,但中欧基金的利润贡献与区域网点的协同潜力,正逐步释放“1+1>2”的整合红利。 国都证券全面胜诉 “20福晟01”债券违约始末 这场纠纷的根源,要追溯到六年前的一笔房企债券投资。 2020年6月,闽系房企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福晟01”公司债券,规模10亿元、期限2年、票面利率7.5%。国都证券担任该债券主承销商,五矿信托管理的信托计划于2020年6月29日购入4亿元。 此后房地产行业经历调整,福晟集团流动性危机逐步暴露。2022年6月,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展期议案,同意调整本息兑付安排。然而仅5个月后,福晟集团便未能按展期协议支付利息。2023年2月,持有人会议宣布债券加速到期,但发行人至今未履行兑付义务。 2025年8月,五矿信托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将国都证券及福晟集团时任高管许幼农、潘伟明、郭阳春一并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矿信托主张,国都证券作为主承销商,“未尽勤勉义务以致未能发现巨额债务违约和重大诉讼”,请求四被告就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索赔金额合计4.75亿元。 其索赔清单包括:债券本金4亿元、宣布违约前利息1500万元、违约后暂计利息6000万元,另加购入佣金及律师费。 然而,2026年5月,福州中院一审判决驳回五矿信托全部诉讼请求,五矿信托随即向福建省高院提起上诉。 最终,福建高院二审维持原判,这场“天价”索赔以国都证券全面胜诉告终。 承销商责任边界再厘清 本案之所以备受市场及证券行业关注,在于其涉及债券违约纠纷中中介机构责任边界的核心争议。 21世纪经济报道曾在《 祸起承销债券违约!国都证券卷入4.75亿元巨额诉讼纠纷 》中报道称,2020年以来受市场下行周期冲击,房地产企业债券违约案例日渐增多。在地产债风险出清步入深水区后,债权人追偿时通常会将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一并列为被告提起诉讼。 自2021年债券市场中介机构首次因“五洋债”欺诈发行案被判承担连带责任后,“示范效应”日渐显现,券商等中介机构承担投资者赔偿责任的案例逐年增多。 回顾近年来的司法实践,202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施行以来,债券虚假陈述案件中中介机构的担责比例经历了从“连带责任泛化”到“过错与责任匹配”的演变,在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的同时,避免责任泛化导致行业萎缩。 2021年“五洋债”案中,德邦证券因直接参与财务造假,被判与发行人共担7.4亿元全额赔偿,开创了先河。但在随后的“16宁远高”案中,国融证券仅被判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16洪业02”案中,东海证券被驳回全部索赔;“19华晨05”案中,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同样胜诉。 202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进一步 将中介机构过错收窄为“故意”与“重大过失”,明确了一般工作瑕疵不构成担责依据,并确立了“勤勉尽责抗辩”与“追首恶”的裁判导向。 本案中,两级法院正是援引上述司法解释,认定五矿信托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判决逻辑表明:在债券违约纠纷中,主承销商只要能够证明已履行合理核查义务、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便无需为投资者损失“兜底”。 这一判决为券商等中介机构划定了更为清晰的执业边界。 不过,国都证券的诉讼压力并未完全解除。2026年半年报显示, 国都证券还涉及一起由“19成龙01”债券引发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该债券持有人北京福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各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计索赔约5125万元。 2026年5月,法院一审判决国都证券对原告投资损失在2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计约897万元)。国都证券不服,于6月提起上诉,浙江高院已于8月10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浙商证券业绩创历史新高 国都证券仍在下滑 2024年末,浙商证券完成对国都证券34.25%股权的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