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位家长被骗缴费648元充游戏;游戏平台歌曲侵权被罚款 | 一周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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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葡萄君 2026-09-06 15:18 广东 文/诺诚游戏法 朱骏超 曾思雨 田梦琦 01 家长交费648元, 发现 竟然 交给游戏公司 ? 近日,重庆市某小学一年级家长QQ群发生冒充老师实施诈骗事件。 8月30日,不法分子潜入学校一年级家长QQ群,分别冒充“语文老师”“数学老师”,以学校收取课后延时服务费、班费等名义发布缴费通知,要求家长扫码支付648元,并以“前20名缴费可获得品德卡”等方式制造紧迫感,诱导家长转账。 部分家长完成支付后发现,收款方并非学校账户,而显示为上海某游戏公司,随后真正老师在群内澄清,家长才意识到被骗。根据警方接报信息及学校通报,本次事件共造成5名家长受骗,涉案金额3240元,学校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事后,小学官方回应称,学校早已不通过QQ群、微信群进行收费,课后服务费等费用均通过正规渠道缴纳,班费、资料费等项目目前也不存在。警方表示已接到相关报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诺诚评论: 该事件反映出当前电信诈骗产业链正在利用正规互联网交易场景完成资金流转,游戏平台亦可能成为涉诈资金链条中的一环。 对于游戏企业而言,收到涉诈资金并不当然意味着承担诈骗责任。若用户通过正常支付流程完成充值,游戏平台不存在参与诈骗、明知资金来源异常仍协助转移等情形,通常无需对诈骗行为本身承担责任。 但如果平台缺乏基本风险识别和处置机制,在发现异常充值、集中投诉等风险信号后仍未采取合理措施,可能面临用户维权、监管调查等风险。 因此,本次事件提示游戏企业: 1.完善充值风控体系,包括建立异常充值识别机制,对短时间高频、大额充值、异常账号交易等行为进行风险监测; 2.建立涉诈投诉处理流程,及时配合公安机关查询交易记录、冻结相关虚拟资产; 3.完善充值、登录、消费等数据留存机制,为后续调查提供证据支持。 02 游戏代充到账即遭冻结, 玩家诉商家欺诈未获三倍赔偿 近日,上海闵行法院审理一起因手游代充值引发的民事纠纷。 2025年3月,玩家李某在闲鱼向卖家张某购买某网游游戏币代充服务,以1560元购得原价1944元游戏币;当晚1944枚游戏币实际到账, 次日游戏官方即以“违规代充、退款异常”为由冻结该笔游戏币并限制玩法,要求补缴充值款项方可解封。 李某联系张某退费未果 ,诉至法院,主张张某对外宣称“官网充值、不倒扣、不封号”,实则通过第三方及外汇渠道完成充值、无法提供具体订单编号,虚假承诺安全性且隐瞒风险,构成欺诈,要求退还交易金额并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商品宣传中对充值渠道安全性表述不够严谨、风险提示不足,且其发布的免责声明因页面设置问题未能全文显示、李某下单时并未完整看到。 但 李某作为长期参与网络游戏的玩家,具有丰富充值经验,理应知悉通过第三方代充获取游戏虚拟货币不符合官方规则,能够预见账号客观上存在被检测、冻结或封号的风险,系明知违规仍以低价购买, 并未因张某行为陷入错误认识,故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三倍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最终判决张某向李某返还1944元,对其三倍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诺诚评论: 游戏币等网络虚拟财产虽然具有一定财产利益属性,但并不意味着所有获取、交易方式都能依法受到保护。本案中,法院认为原告作为长期游戏玩家,对第三方低价代充可能违反官方规则并引发冻结、倒扣等风险具有一定预见能力,因此未支持其三倍赔偿请求。 对游戏公司而言,对于第三方代充、退款异常等违反官方充值规则的情形,其可以依据合法有效且已向用户充分提示的用户协议、充值规则,对相关交易进行核查,并在具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采取冻结、回收虚拟货币、限制相关功能等措施。 03 游戏平台擅自上传未授权歌曲, 被行政处罚1.5万元 近日,安徽省蚌埠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辖区内某游戏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5000元。 经查, 当事人在其运营的游戏平台内,擅自上传多首歌曲。经涉案作品著作权权利人核实确认,当事人上述传播行为未取得任何合法授权,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 鉴于当事人向服务器中上传的歌曲可由玩家免费使用,故视为无违法所得、无违法经营额。 2026年8月11日,蚌埠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及《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相关规定,对当事公司予以警告处罚,并罚款15000元。 诺诚评论: 本案的关键在于,著作权侵权责任并不以收费或获利为前提。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即使平台未通过侵权作品直接获取收益,只要实施了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仍可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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