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夫妻共有房产120万元“卖”给亲生女儿,实际分文未收,女儿11年后卖了726万元,继母索赔544万元,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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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经济新闻 2026-11-07 20:34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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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一男子把夫妻共有房产“卖”给亲生女儿,120万元房款一分没收!11年后,女儿以726万元卖房。男子去世后,继母起诉向继女索赔544.5万元,法院如何判决?

据大河报11月6日报道,近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南京中院公布了该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2009年,李某乙将一套位于南京西康路的房屋以120万元价格过户给亲生女儿李某甲,实际分文未收。李某甲称,父亲是为解决外孙女上学问题而赠房。

2020年,女儿以726万元出售房屋,又全款买下一套528万元的新房。2024年父亲去世,继母谢某起诉索赔544.5万元,称对赠房并不知情。

李某甲则辩称,父亲赠房是经过谢某同意的家庭安排,当初谢某还曾陪同看房。谢某承认曾陪同看房,但表示不知道528万元购房款来自西康路房屋出售所得,看房不代表同意赠与。

判决书还显示,谢某与李某乙于1989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三十多年,谢某与李某乙的工资却各自保管。李某甲称,父亲每月向谢某支付1000元生活费。夫妻二人各自管理相关房产。

一审法院认为,父女双方并无真实买卖意图,120万元买卖合同无效。但结合夫妻长期各自管理财产、谢某曾陪同看房及多年未对房屋变动提出异议等情况,应推定其知晓并同意赠与,故驳回544.5万元赔偿请求。

谢某不服上诉,认为陪同看房不能证明同意赠与。即便部分赠与有效,她也至少应获得售房款的一半,即363万元。

南京中院二审认为,父亲赠房是为解决外孙女入学问题,属于基于父女亲情的合理处分,并非恶意转移资产。结合再婚夫妻的财产管理模式及谢某曾陪同看房等事实,可以认定其知晓并默示同意赠与。

最终,南京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谢某索赔544.5万元未获支持,二审案件受理费49915元由其承担。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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